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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器官移植 回台湾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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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5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日前初审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于台湾进行后续治疗的病人,应登录移植详细资讯,否则将开罚3到15万元。

提案立委田秋堇说,登录制已是一大进步,可让医师不敢随便中介,以及确认器官来源是否合法,排除因来源不明衍生健康问题成为健保负担。

不过,立委田秋堇修正草案第12条未获共识保留送交朝野协商。相关条文规定, 提供器官移植,应以无偿捐赠方式,不得以买卖及中介,无论境内或境外,任何人不得从事器官买卖、器官旅游,或是明知器官来源不明仍接受移植。

田秋堇说明,增列这项条文,主要是 参照先进国家禁制器官买卖及中介、器捐商业化、器官移植旅游相关法令,增修对器官买卖双方、中介及非法取得器官之受移植者禁止及刑责规定。

法务部检察司主任检察官章京文表示,田秋堇版本的第12条增修条文,牵扯到病人刑责等问题,实际上运作会产生很多问题。

立委尤美女,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医界联盟对于境外从事器官买卖,以及器官旅游是非常关切。她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这样做,很多人到中国移植器官,但中国所开的证明有可能是假的,来源不明的器官,对受赠者没有保障,安全会出问题。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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