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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擾人 環署定出情節重大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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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9日電)環保署今天召開違法噪音管制法規定裁處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認定原則草案,明定超過一定天數或次數製造噪音致情節重大的判斷基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出,現行噪音管制法對違法規定者,雖得令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但仍沒有規定該處分是適用於違規情節重大者,且也沒有明文情節重大的認定規定。此外,限期改善期間持續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的處理規定也不夠明確,無法有效遏止違法。

監察院日前調查長期製造噪音及排放廢棄案,認為噪音管制法應比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要有明文情結重大情況判準的認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構成的原則。

為了通盤檢討噪音管制法罰則,環保署增修情節重大的認定規定,於今天上午召開「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裁處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認定原則草案」研商公聽會議。

這項認定原則,增修明定相關內容包含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累計逾20日、經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卻沒執行者、一年內經按次處罰鍰5次或經限期改善2次,仍繼續違反規定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經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且一年內經按次處罰3次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環境安寧等情形,將得以勒令停工。

環保署說,這項認定原則,未來將可作為縣市直轄市主管機關執法時,一致認定處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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