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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父子遺産之爭談房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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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6日訊】案例回顧:

故事從一對父子的分分合合開始。

父親老博生於匈牙利,1957年移民加拿大。兒子小博自幼和老家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直到16歲那年才來到溫哥華和父親團聚。小博回憶說,和父親的關係並不一帆風順,父親常常醉酒,一喝高了就對兒子拳打腳踢。漸漸長大的小博希望離開父親一段距離,開創自己的生活。他搬到了南加州,結婚生子。雖然父子並不和睦,依然保持著聯絡。尤其是小博的三個兒女降臨後,父子間往日的不快被祖孫的天倫之樂取代。爺爺老博和孫子孫女們非常親近,他一年中會飛到美國幾次探望孩子們,小博一家也常常北上溫哥華,全家團聚。

2000年的時候,父親老博已經是85歲高齡,他感到自己的身體狀況在走下坡路,開始和兒子談論起身後事。老博除了這個獨生子,再沒有其他的親人。老博對兒子表示,希望把自己唯一的財産——溫哥華的房産轉給兒子,免得再費周折起草遺囑。小博便從電話簿上找到了當地一家律師行的聯繫方式,並向律師表達了父親的意願。

在父子一同前往律師行前,律師波利特先生根據客戶的提供的信息,為老博準備了三套方案:

  1. 將房産徹底轉到兒子名下
  2. 老博和小博共同持有房産 (Joint tenant)
  3. 小博註冊成為房産的「受託人」 (Trustee)

在和父子兩人見面時,波利特律師詳細解釋了三種方案的區別,並建議「共同持有」更適合父子當前的情況:其一,父親仍持有産權,可保持當前較低的地稅;其二,如果兒子在父親之前去世,房産依然在父親名下,而不會傳給兒子的遺産繼承人。

老博表示聽明白了共同持有是怎麼一回事,並簽署了律師起草的産權轉讓書(Transfer), 把兒子的名字作為共同持有人註冊到了産權上。

就在父子見過律師的10天后,小博帶著媳婦一起看望父親。一進屋,就發現老博又喝高了,他開始對小博罵罵咧咧,並對小博的家庭出言不遜,小博一氣之下,帶著媳婦頭也不回地走了。

這次爭吵過後,老博想反悔,他來到律師辦公室,說自己和兒子吵架了,想把兒子的名字從産權上拿掉。律師告訴老博,那就需要父子兩人同時在産權轉讓書上(Transfer)簽字,並在見面後將轉讓書寄給了老博。

不過,老博終於也沒有痛下決心將兒子從産權上踢出。實際上,自從2000年2月吵架過後,父子兩人在其後的4年裡就處於失聯狀態。等到小博再次聽到父親的消息,老博已經躺在了醫院的重症病房裡。

2004,老博的身體和精神都每況愈下,並被診斷患上了老年癡呆。盡管老博一再表示想回到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實際上他已經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不得不在長期護理中心接受看護。同時,小博接管了父親的房産,並在2006年初將父親原來的房間出租。老博得知自己的房間已被陌生人占據,勃然大怒,他對兒子十分不滿,認為兒子在盜竊自己的財産。2006年8月,老博製定了一份遺囑,將40%的遺産留給朋友老羅,30%留給另一位朋友的親戚,20%留給孫子們,10%捐給教堂。不留一分錢給兒子小博。

2008年,老博離開人世。關於房産的爭端卻在小博和朋友老羅之間風生水起。老羅拿著老博的遺囑來到法庭,要求獲得40%的遺産權益。

法官在聽取了各方陳詞後,認為房産的全部利益應歸兒子小博所有,理由是:

・2000年之際,老博的意願是通過「共同持有」方式,將房産贈與兒子;

・在贈與之際,老博完全明白「共同持有」産權的後果;

・老博之後改變了主意,但並沒有在産權上將兒子的名字撤銷。他在2004~2008間的言論和舉動曖昧不清,很可能是受到了老年癡呆症的影響,因此不具有證據價值。

・共同持有的産權註冊一旦完成,兒子小博便享有了房産利益。

聽完了父子的故事,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房屋産權的兩種普遍形式:

1.共同持有(Joint Tenant):

共同持有的最大特點就是「right of survivorship」,即當持有人之一離世後,房産會自動轉到活著的持有人名下,無需繳納遺産鑒定費,且不受遺囑干預。夫妻之間常常採用共同持有方式。

舉例說,Mary和Sam是夫妻,他們以Joint Tenancy的方式聯名擁有他們的主要住宅。Mary在她的遺囑中寫明,她過世後,她對這個房子的部分所有權將留給她和前夫的孩子Frank。但是,Mary過世後,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根本不會進入Mary的遺産,而是全部自動轉到Sam名下,Frank什麼也得不到。只有等Sam過世時,這個房子才可以被Sam留給他的繼承人

2.份額持有Tenant in Common):

同一個資産的擁有者們可以擁有相同或是不同份額的資産。任何一個持有者都可以將他的份額轉讓給別人或是作為遺産留給他所指定的受益人。兄弟姊妹,朋友合夥投資時常採用份額持有方式。

如果上述案例中,Mary希望將自己在房産中的權益留給她和前夫的兒子Frank, 那麼選擇份額持有則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假設Mary和Sam以50%:50%的方式持有房産,在Mary去世時,房産價值一百萬,那麼依據Mary的遺囑,Frank可繼承房産50萬的價值。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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