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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天堂揭新法細節 有利台商布局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國際稅務局於本月23日發布實質經濟施行細則草案,會計師認為有助台商公司布局。圖為示意照。 (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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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國際稅務局於本月23日發布實質經濟施行細則草案,此施行細則草案是2018年底《經濟實質法》公布後,BVI主管機關首次對外就法規相關細節所發布的文件。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何嘉容認為,BVI公布經濟實質施行細則草案,有利台商調整公司布局。

何嘉容指出,BVI公司若為其它國家的稅務居民,則不適用《經濟實質法》。主張為其它國家的稅務居民需要提出以下資料:一、它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稅務居民文件;二、它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完稅證明。不過,施行細則草案同時也提到,相關活動產生的所得必須在其它國家課稅,倘若其它國家僅就BVI公司的部分所得課稅,主張為其它國家稅務居民恐有爭議。此外應注意,若主張為其它國家稅務居民,BVI政府將會將資訊交換至該它國。

至於純控股公司的相關規定,大致與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的施行細則草案相去不遠,可適用較為彈性的經濟實質要求。有關控股業務的定義為,受規範主體僅持有股權,且僅賺取股利所得或股票交易所得,若持有其它形式的實體資產,例如:債券、政府公債、不動產權益等,則非屬控股業務。

純控股公司依據施行細則草案規定僅須符合兩要件:一、遵循《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二、有適當的員工及場所以持有及管理股權。對於這一類的公司,並不要求在當地召開董事會,且對於外包相關活動的程度也沒有限制,但在BVI境內發生的活動是否「適當」,則沒有一定標準,須視該會計年度中,股權持有或管理的複雜程度而定。

另外,施行細則草案規定,BVI《經濟實質法》的申報是以會計年度為單位,原則上2019年1月1日前設立的BVI公司,第一個會計年度的開始日應不得晚於2019年6月30日。

何嘉容表示,在新法下,現有符合規定的BVI公司最遲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符合《經濟實質法》規定,因該份施行細則草案的內容極具參考性,對於使用BVI公司的台商或個人而言,宜開始思考因應對策。她認為,由於施行細則草案對於純控股公司已採行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適用上相對容易。因此,若BVI公司是做為持股功能,則應將該公司調整為僅有控股功能的公司,並依法完成通知及申報義務。

何嘉容強調,若是屬於以BVI公司的分公司做為經營業務者,若相關活動的所得均已在其它國家完稅,則可主張非BVI的稅務居民,不適用《經濟實質法》。例如:有些台商或外商會以BVI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在台灣經營業務,若所得均已在台灣繳納所得稅,則應可循此途徑解決新法的問題。

至於其它情況下,若要符合法定的經濟實質,何嘉容認為,對於多數企業或個人應該是有一定難度,關閉或遷冊至其它國家也是可能選項,但應注意評估是否有衍生的租稅負擔。一般而言,關閉公司若有未分配盈餘,則股東有所得實現的問題,而遷冊雖然依照財政部今年3月29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函,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無須計算投資收益,或可暫時解決此一問題,但仍應注意將來被遷入的國家,也可能受到國際壓力而採取跟開曼群島或BVI相同的立法。◇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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