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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斃亞裔漢獲判無錯 一線警被促攜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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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8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天睿澳洲悉尼編譯報導)週一,新州死因鑑定官裁定,兩年前一名亞裔精神病患者在悉尼中央火車站外的花店劫持人質、並持剪刀沖向警察時被當場擊斃的案件中,警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但四名警察無一人攜帶電擊槍,遭到鑑定官批評。

死因鑑定官建議,一線警察都應該攜帶電擊槍,警方應該考慮修改電擊槍使用政策。當時如果警察有電擊槍,或許結果會不同。

2017年7月26日晚,30歲的穆克莫爾(Danukul Mokmool)出現在人流密集的中央火車站。他用破碎的玻璃瓶逼近一家花店老闆,並威脅要殺了老闆。警察趕到後,他手持剪刀沖向警察後被當場擊斃。

根據週一新州死因鑑定官公布的案發細節,當時現場有4名警察,其中兩人是便衣警察,兩人是穿制服的警察,沒有一個人手裡有電擊槍。當時他們曾試圖用辣椒噴霧放倒穆克莫爾但沒有成功。

就在警察到達現場21秒後,穆克莫爾手持剪刀沖向一名便衣警察,另外兩名警察為了保護同僚舉槍射擊。穆克莫爾身中四槍,包括頭部被射中的致命的一槍。

死因鑑定官特拉斯科特(Elaine Truscott)表示,經過調查,穆克莫爾通常情況下非常溫和,案發當時屬於精神病發作。在他手持剪刀快速沖向警察之前,剛到達現場不久的警察沒有足夠的時間對他進行評估或談判,而且一旦讓他跑到花店外邊車站的人流密集處,可能會威脅公眾安全。

「他們(開槍的兩名警察)有合理的理由認為,穆克莫爾要刺傷(另一名警察)。」特拉斯科特說。

但她也表示,希望警方修改出警規則,規定一線警察必須攜帶電擊槍,除非有特殊理由。

目前的警方出警規則是,兩名搭檔的制服警察中需有一人攜帶電擊槍。但案發時現場沒有一名警察手裡有電擊槍,其中一名現場警察認為是否攜帶電擊槍純屬自願。

特拉斯科特還表示,即使警察手裡有電擊槍,在反應時間不夠,現場空間受限的情況下,或許也起不到作用。

責任編輯:瑞木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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