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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零容忍 法務部預告:驗尿陽性最重可判二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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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法務部繼2019年修正《刑法》185條之3加重酒駕再犯致人死傷的刑責後,部長蔡清祥日前再宣示「毒駕零容忍」,並於上月30日預告修正同法,若駕駛交通工具而經驗尿呈陽性者就可處罰;若認不能安全駕駛,經驗血測得毒品反應者,最重同樣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上月30日預告《刑法》185條之3修正草案,在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處最高二年徒刑的違法態樣中,將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中關於毒品部分刪除,獨立於新增的第四款,明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而所謂「毒品」則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相同。

法務部說明,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恐使反應力、思考力下降;削弱身體協調、平衡、判斷等能力;產生脫離現實的幻覺或難以集中注意力;損害認知能力、心理活動功能;因鎮靜效果而使反應緩慢,若在此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發生重大傷亡,進而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因此修法保護公共安全。

至於為何選擇以驗尿結果為標準,法務部解釋,施用毒品後人體內所含毒品濃度會因採驗方式而有所不同,且毒品種類眾多,閾值又因毒品種類而異;為符合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才會以尿液檢驗結果陽性作為認定施用毒品的標準。只要駕駛人經驗尿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就可處罰,屬於「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體例。

此外,法務部強調,施用毒品後因體內濃度未達法定閾值而驗尿為陰性者,若有蛇行、車身搖擺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也應處罰;其次,若因施用毒品發生車禍受傷而無法驗尿,經驗血等其它方式測得毒品反應,且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也應處罰,因此這次也在同法中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最重皆可處二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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