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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法完成初審 助台鐵土地活化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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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3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助台鐵土地活化,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並明定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大紀元資料照)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新增第21條之1,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不動產開發,過去都是上報行政院,但曠日廢時,內部討論後,行政院同意下放由交通部決定,若需買賣土地或設立地上權就可以由交通部定案,可縮短程序快速開發。國營公司的土地可以賣,須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不會隨便賣,會有把關機制,只是縮短程序,加速與各地合作開發。以高鐵為例,交通部都是不賣的,一般都是設定地上權。

但有立委質疑,鬆綁幫助台鐵土地活化,恐變成空白授權,鬆綁了以後變脫韁野馬,因此條文也明訂,國有不動產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初審條文也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此外,初審條文也通過提案修法,針對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加重處罰。現行條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考量鐵路電氣化區間發生跨越或侵入情勢,恐造成嚴重後果,初審條文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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