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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登陸 將受科保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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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訊】 據自由時報1月28日報導,台積電申請赴大陸投資八吋晶圓廠案引起國人重視,行政院長游錫堃昨日於就職週年記者會強調,相關管理機制如科技保護法等,將在立法院下會期積極推動,其立法時程應該趕得及台積電第二階段的審查。

換言之,政府會將台積電審查與科保法立法同步,台積電登陸案將可望適用科技保護法。

為具體回應外界訴求,游揆今天下午也將與台聯立委晤面,強調政府會做好科技保護工作後才放行。

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表示,台積電的審查還需要一段時日,即使在經濟部進行第二階段審查,也還要補齊一些必要資料,因此是否放行還需要一段時間決定。

根據相關作業流程,八吋晶圓廠審查作業分為以下階段:首先針對是否達到十二吋晶圓廠的基本量產、投資計畫、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況等。經濟部在此階段已完成審查,確定台積電取得登陸投資許可。

由經濟部組成的投審會跨部會會議接續進行第二階段審查,將視台積電在台灣投資設立十二吋晶圓廠是否達經濟規模的量產,如未達量產標準,縱使擁有投資許可,仍將不同意移廠;即使獲准移廠,還必須提交擁有台積電股份的行政院開發基金進行同意,最後再交由院長親自召開跨部會會議做最後確認。

劉世芳表示,科技保護法草案因國、親立委有意見,在立法院上會期退回院會,行政院會積極遊說完成立法,畢竟科技保護法之於八吋晶圓廠,就像金監法之於金控公司一樣重要,不可或缺;她也呼籲儘速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通過,賦予對高科技更完整的規範性法源。

游揆昨日指出,他在去年三月底記者會曾宣示,八吋晶圓廠登陸一定會在「有效管理」原則下積極開放,這也是「深耕台灣、全球佈局」,「有效管理」有六原則,包括總量管制、相對投資、技術管制與國際同步、直接經營、研發留台、個案審查,這六項原則到現在都不變。

游揆並說,最近經濟部審議台積電的八吋晶圓案時,僅是第一階段,所有的審查都是依照既定的政策及原則處理,並沒有違背。

至於科技保護的有效管理機制,他說,政府一方面與國際同步,依據國際適用的「瓦聖納協定」做基礎,政府擬訂的科技保護法草案,主要精神是在「瓦聖納協定」之外,加強考慮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並針對屬於國家補助經費的高科技類進行保護;此外,以法律強化公司商業機密受到更大的保護,這些原則主要參考美國商業間諜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

游揆表示,科技保護法草案雖已於上會期送到立法院,但並沒有通過,他相信會在下會期積極和立法院溝通,也會請立法院執政黨團積極推動,下會期應該會有立法的成果,在台積電八吋晶圓廠的第二階段審查期間「應來得及完成立法工作」,所以各界所擔憂管理機制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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