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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恐怖活動 最重將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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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經過近一年的研議,行政院會本週三將討論「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對參加恐怖組織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對資助恐怖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實際從事恐怖行動者,將一律加重刑罰,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於反恐已是全球共識,上週召開的亞太經合會(APEC)與會領袖並再度宣示反恐合作,政府也積極配合,並從法制面上強化著手;草案進一步規定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可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國際恐怖行動的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

 在相關反恐作為,為防範恐怖份子或組織藉由洗錢從事不法,包括警政署、海巡署、調查局等治安機關首長將得聲請法院禁止其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命令;同時得為扣留或禁止處分其動產或不動產之命令,防制恐怖行動發生。

 另方面,若因反恐必須監聽,草案規定屬外籍人士或中港澳人士,可由國安局長逕予簽發監聽;另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相關規定,若要監聽本國人士,必須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同意後始得進行。

 為平衡人權保障,草案經政務委員許志雄主審後採較嚴格定義;所謂「恐怖行為」,必須是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計畫性或組織性的行為。

 草案並詳列九種恐怖行為樣態,包括:殺人;重傷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擄人;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之車、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駛;干擾、破壞電子、能源或資訊系統;放逸核能或放射線;投放毒物、毒氣、細菌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草案明定,被稱為恐怖組織者,為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從事恐怖行動為宗旨之組織。至於恐怖份子,明定除實施恐怖行動或參加者外,包括資助恐怖組織的人員亦屬之。

 為因應電子破壞的恐怖行為,草案特別納入網際網路的規範;規定電信總局與電信業者均必須「保存及提供網際網路跨境連線通信紀錄之功能」,保存期限為九十天,必要時得要求再延長九十天,治安機關基於反恐作為,將可直接要求調閱這些通聯紀錄。

 無正當理由未保存或不提供者,交通部除處以新台幣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亦得「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特許或許可;行政院官員指出,由於罰則不輕,應具實質規範效果,另為協助業者,草案也要求法務部方面應提供相關經費,建置所需的軟硬體設施。

 至於政府的反恐決策組織,將以行政院下設的反恐怖行動小組為中心,如果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反恐小組將可直接指揮並啟動政府整個災害防救機制,並結合國防部的全民防衛動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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