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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恐怖活动 最重将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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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经过近一年的研议,行政院会本周三将讨论“反恐怖行动法草案”,对参加恐怖组织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另对资助恐怖组织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实际从事恐怖行动者,将一律加重刑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反恐已是全球共识,上周召开的亚太经合会(APEC)与会领袖并再度宣示反恐合作,政府也积极配合,并从法制面上强化着手;草案进一步规定政府或其授权之机构,可依互惠原则,与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签订防制国际恐怖行动的合作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

 在相关反恐作为,为防范恐怖份子或组织藉由洗钱从事不法,包括警政署、海巡署、调查局等治安机关首长将得声请法院禁止其提款、转账、付款、交付、转让或其他相关处分之命令;同时得为扣留或禁止处分其动产或不动产之命令,防制恐怖行动发生。

 另方面,若因反恐必须监听,草案规定属外籍人士或中港澳人士,可由国安局长迳予签发监听;另依通讯保障监察法相关规定,若要监听本国人士,必须向法院声请通讯监察书,同意后始得进行。

 为平衡人权保障,草案经政务委员许志雄主审后采较严格定义;所谓“恐怖行为”,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而从事计划性或组织性的行为。

 草案并详列九种恐怖行为样态,包括:杀人;重伤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掳人;劫持供公众或私人运输之车、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驶;干扰、破坏电子、能源或资讯系统;放逸核能或放射线;投放毒物、毒气、细菌或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

 草案明定,被称为恐怖组织者,为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从事恐怖行动为宗旨之组织。至于恐怖份子,明定除实施恐怖行动或参加者外,包括资助恐怖组织的人员亦属之。

 为因应电子破坏的恐怖行为,草案特别纳入网际网路的规范;规定电信总局与电信业者均必须“保存及提供网际网路跨境连线通信纪录之功能”,保存期限为九十天,必要时得要求再延长九十天,治安机关基于反恐作为,将可直接要求调阅这些通联纪录。

 无正当理由未保存或不提供者,交通部除处以新台币五十万至二百五十万元罚锾,亦得“按日”连续处罚,或废止其特许或许可;行政院官员指出,由于罚则不轻,应具实质规范效果,另为协助业者,草案也要求法务部方面应提供相关经费,建置所需的软硬体设施。

 至于政府的反恐决策组织,将以行政院下设的反恐怖行动小组为中心,如果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者,反恐小组将可直接指挥并启动政府整个灾害防救机制,并结合国防部的全民防卫动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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