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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南下探視吳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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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二十日電)今天是聯合國世界兒童人權日,副總統呂秀蓮關心台灣、巴西混血男童吳憶樺的監護權爭議,下午南下高雄探視吳憶樺,呂秀蓮指出,吳憶樺監護權官司雖已判歸巴西外婆羅莎確定,法院的判決也無違法之處,但現行民法的監護權諸多規定與兒童權利公約的世界潮流不符,有關單位應修訂。

呂秀蓮下午在高雄市愛河畔一家咖啡吧探視吳憶樺,吳憶樺當面向呂秀蓮說,他不會想念巴西外婆。陪同吳憶樺到場的茄萣國小輔導主任張淑敏、茄萣鄉長李明朗、吳憶樺叔父吳火眼等在台親屬,也紛紛為吳憶樺請命,希望呂秀蓮幫幫忙,讓吳憶樺留在台灣。呂秀蓮並致贈吳憶樺遙控汽車,並與陪同吳憶樺到場的在台親屬及茄萣鄉親合影留念。

吳憶樺面對大批媒體及呂秀蓮一度略為怯場,不發一語,在呂秀蓮循循善誘下,才當場道出「我不會想念巴西外婆羅莎,連巴西外婆的模樣也記不得了」;吳憶樺事後面對媒體記者詢問他是否想回巴西,他才拿出原本要當面準備要向呂秀蓮說的小抄,說出他想繼續留在台灣的心聲,直到長大後才要回巴西。

呂秀蓮說,台巴混血兒吳憶樺監護權官司雖已塵埃落定,由巴西外婆羅莎取得,她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但現行民法對監護權的規定沒有尊重小孩的意願,頗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世界潮流,有關單位應予修訂。

呂秀蓮表示,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權的規定,父母都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父母雙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順序訂其監護人,第一是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第二是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第三是不與未成年同居的祖父母。

她說,這三個順序在常態下,並無不可,但目前大家關切的兒童權利公約,有幾個條文規定超越我國現行的民法規定。根據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父母與監護人養護兒童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第二十一條,兒童的收養應該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兒童就其自身事務應依其成熟度享有表意的權利;第十三條,兒童在不妨害他人權益、國家安全、公共衛生的前提下,應該充分享有表意的自由。

呂秀蓮表示,有關兒童的養育、監護和收養等事項,都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且要尊重兒童的表意權利,法律應該給予充分保護。

她說,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有關監護的立法對兒童人權的保障不足部分,仍有討論的空間,若不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部分,應考慮加以修訂。

她指出,在全球化趨勢下,日後國內異族通婚應相當普遍,吳憶樺的案例,不應只是個案,本案也提供國內法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的一個良好契機,她並希望日後法官審理類似跨國監護權訴訟時,能納入這項新的思維。

吳火眼指出,他一直沒有想獨佔吳憶樺,一心只想完成胞兄的遺願,且他始終完全尊重吳憶樺個人的去留意願。他目前還未接獲法院有關監護權確定的判決書,希望呂秀蓮能幫忙讓吳憶樺留在台灣。

張淑敏則說,吳憶樺在茄萣國小近兩年來,活潑、好動,在校適應良好,與老師、同學相處也很好,她認為吳憶樺很適合繼續留下來受教。吳憶樺於民國九十年與父親回到高雄縣茄萣鄉老家,父親不久過世,由吳火眼夫婦代為照顧,引起吳火眼與吳童巴西外婆羅莎對吳憶樺的監護權爭議,羅莎曾在當年六月間到台灣協調,雙方不歡而散。

吳火眼為吳憶樺辦妥國籍、戶籍,羅莎則提出監護權告訴,吳憶樺監護權經訴訟兩年多,最後判給羅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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