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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赦低收入戶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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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志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特赦條款」,對於收入僅為最低所得一點五倍的「經濟困難」無力納保者,可緩繳欠款納保;收入為最低所得一點二倍的「經濟特別困難」者,則免繳欠款,預估將增加四十五億元支出。

 修正案規定,符合「經濟困難」資格且未辦理投保手續的民眾,若在修正案施行日起一年內辦理投保,應從投保日起繳納保費,先前積欠的保費,則可申請延緩繳納,若先前已申辦相關保費貸款,也可申請延緩清償。

 另外,自民國八十四年健保開辦以來從未投保,或是中斷投保四年以上,且符合「經濟特殊困難」的民眾,辦理投保前應補繳之保險費,免予繳納,有關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的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依照衛生署訂出的相關條件,經濟困難者戶籍在台北市每人每月收入為一九九七○元、高雄市一四五六八元、台灣省一二六三九元、福建省九○○○元;經濟特殊困難者在台北市為一五九七六元、高雄市為一一六五四元、台灣省為一○一一一元、福建省為七二○○元。

 另因現行規定,若延遲繳納保費,必須繳交滯納金並加計利息,在考量勞保、農保都沒有加計利息的情況下,修正案也刪除積欠保費須加計利息的規定,並降低滯納金費率,每日滯納金由應繳保費的百分之零點二降為零點一,加徵滯納金的上限也由應繳保費的百分之三十降至百分之十五,但一定金額以下的小額滯納金可以免徵,數額由主管機關訂定。

 同時,為了解決縣市政府長期積欠數十億元至上百億元保費的問題,修正案也規定,各級政府在十五天寬限期內未撥付保費,每逾一天,依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對因經濟困難或無力繳納而未在保者,主管機關應責命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於六個月內輔導其完成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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