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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勞工不付帳 老闆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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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為避免企業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後,雇主自行出國落跑,導致失業勞工無法與雇主協調,勞委會公布「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並自即日起施行。

 勞委會指出,這項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金額,並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得函請入出國境管理機關禁止該事業單位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勞委會須於作出處分後,2日內召開委員會審查追認;另外,給予雇主的給付限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關於遭限制出境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定義,勞委會表示,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的董事長、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的執行業務股東、合夥者為執行業務的合夥人、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等,都可列入受限制出境的資方代表;此外,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同得遭限制出境。

 勞委會表示,這項辦法訂有14條,辦法主軸在於定義禁止出國的企業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報請禁止出國案件的先行處理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禁止出國審查委員會及其權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出國案件程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先行禁止出國保全措施。

 勞委會表示,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企業形態有4項,包括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總金額達300萬元;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積欠總金額達500萬元;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積欠總金額達1000萬元;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積欠總金額達2000萬元。

 勞委會指出,企業大量解僱勞工常見情形包括無預警解僱,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由於不少雇主在大量解僱勞工後行蹤不明,失業勞工為此採取激烈抗爭手段,使得社會付出重大成本,在訂出相關辦法後,有助於解決勞資爭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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