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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擴大救貧 18000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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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施曉光╱台北報導〕攸關台灣政府建立協助脫貧方案的「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擴大對貧窮者的補助,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條件,受惠對象包括部分經濟弱勢的單親家庭、原住民及老人等,估計受惠對象達一萬八千人,政府所須增加的經費約為七億六千萬元。

台灣內政部指出,本法修正通過後,凡是失婚或喪偶婦女、失怙兒童、老年者或原住民都將可以獲益。

至於各界所關心的「貧窮線」問題,未來每三年內政部都會檢討一次,以因應社會變遷及民眾需求。

在貧富差距擴大的台灣社會,修正案三讀被視為具有重要意義。台灣因失業率增加及社會結構變遷等因素,導致貧窮人口增加,無黨籍立委陳文茜提案主張放寬貧窮線的門檻,將原先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六十訂出最低生活費,提高至百分之八十做為貧窮線的基準,但受限於政府財政困難,立法院初審時參照行政院的提案進行修正,即維持現行法百分之六十的門檻,不放寬貧窮線,但放寬低收入戶審查條件。

三讀通過的條文,即根據上述共識,但要求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因應社會的變化。

修正案明定低收入戶的定義為: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鑑於部分單親家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對於家庭實際上很少提供經濟援助,以及部分老人因已婚子女沒有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但在申請低收入戶審核過程中,仍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併入計算,導致其不易被列為低收入戶,修正案明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及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均不列入家庭應計算的人口範圍。

換句話說,部分單親家庭以及老人將可因審查條件放寬符合低收入戶請領條件,同樣地,中國配偶以及外國配偶的家庭,也依審查條件放寬,符合低收入戶請領條件。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獲得更多工作機會,進而達到自力更生目標,台灣內政部已研擬草案,明訂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法人機構或團體等義務採購單位,只要是一百萬元以下採購案,都必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的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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