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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複決修憲案 學者主張不得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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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杉榮╱台北報導〕中選會已擬定5月14日進行任務型國代選舉,多位公法學者昨天在一場研討會上,就國大複決修憲案的門檻與方式、國代兼職的限制、任務型國代的法律屬性,以及立院能否撤回修憲案等議題,進行深入的研討。

為紀念已故法學教授法治斌而成立的「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昨天舉行公法與公共政策論壇,率先推出國大二法評析研討會,由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春生主持。

為配合立法院於去年8月23日通過憲法修正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配套的「國民大會代表職權行使法草案」則未能完成立法,須等第六屆立法院組成後重新提案審議。

修憲茲事體大,立法院處理修憲案又是在政黨對壘拚選舉的各種因素混雜下通過,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認為,這項修憲案對於中小型政黨有不利益性,難怪小型政黨在職權行使法的立法過程出現暗潮。

對於任務型國代複決修憲案的可決門檻,黃錦堂表示,既然立院決議階段有所把關,國大複決沒有必要重複提高門檻的必要,二分之一即可複決。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三欽則認為,若複決的比例定為二分之一,恐將出現極具爭議性的修憲提案,造成激烈對立與撕裂,主張門檻應定為三分之二。

對於國大複決的行使方式,黃錦堂與林三欽都主張,修憲案不得切割,應全案複決,不能對立院通過的提案做任何修正。參與討論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蘇永欽則認為,立委席次減少、選制調整與國大修憲程序,應該是不同的案子,若能取得立法院的同意,應可考慮切割處理。

在國代兼職容許性方面,林三欽認為,國代雖採比例代表產生,但立委和監委不能兼任國代。因為立委是修憲案的提案人,監委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是準司法權的一環,不宜兼任政治色彩鮮明的國代。至於地方民代兼任國代,並不衝突。

而國代已依比例代表產生,任務型國代的法律屬性為何,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認為不應屬於委任代表。但林三欽和蘇永欽都認為,國代的法律定位應屬於委任代表,必須在複決時承諾選前的政見。

此外,黃錦堂認為,立法院當初通過修憲案,迫於民意和輿論壓力而倉促完成決議,應可由立法院決議,撤回原決議之全部或一部。但此一見解在現行法上並無依據,他認為若有爭議,立法院重做決議後,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以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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