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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六日電)過勞症以工時為認定基準的方式,將納入質的考量。勞委會新增訂的過勞症認定基準,將不規律工作、經常出差、輪班、作業環境及伴隨神經緊張的工作等,都納入職業引起過勞症認定基準,預料將使過勞症申請職業病給付機率提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建立一百零八種職業病認定基準,其中並無「過勞症」項目,如果懷疑因過勞而猝死,一般是引用「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例如中風、心臟衰竭等。
在判斷「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時,常以是否「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來認定。例如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個小時,或死亡前二十四小時仍在工作等。
近年因超時工作、壓力等出現許多疑似過勞症案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團體曾批評,過勞症認定標準「只見疾病」不見「勞動」,許多白領勞工因工作壓力出現過勞現象,但被認定為職業病的案例卻寥寥無幾。
勞委會表示,究竟是何種原因引起心血管疾病,干擾因素有很多,對鑑定醫師而言,不容易診斷是否為工作所引起,即使是專科醫師,做出的判定也不同。
為使過勞症認定更具體,勞委會研議後決定,除工時認定方式外,如果個案在工時因素上不符合職業病認定,將加以考量工作型態,包括工作不規律、工作時間長、經常出差、輪班、夜班的頻率、作業環境、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據新修訂的認定基準,未來個案如果因工作因素造成心血管疾病促發的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就認定為過勞症。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需履行職災補償責任,補償金額可抵扣勞保給付金額,如果雇主違法未替勞工投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在過勞症認定基準具體化後,都將負擔更重的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