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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塗檢察官多關被告兩個月 判賠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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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二日電)花蓮一名賴姓男子因強盜案被判刑三年六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改判三年四月,但收到判決書負責執行入監服刑作業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竟疏忽未發現刑期已縮短兩個月,導致賴姓男子在監獄中多蹲了兩個月的牢,賴姓男子提出訴訟,花蓮地檢署判賠11萬餘元。

花蓮一名賴姓男子因強盜案判刑三年六月,於九十二年在上訴最高法院後,因原判決違背法令遭撤銷並改判三年四月,判決書隨後送達花蓮地檢署,由檢察官執行入監服刑作業,但檢察官疏忽未發現刑期已縮短為三年四月,竟仍按原判決的三年六月刑期發監執行,導致賴姓男子在監獄中多蹲了兩個月的牢。

賴姓男子在出獄後,認為多蹲兩個月的牢造成他無法工作和精神受損,而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告要求花蓮地檢署賠償,全案經地院審理後,認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賴姓男子的請求並未過當,而判決花蓮地檢署賠償十一萬一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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