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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2年 販賣病死豬 有罪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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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十二年前震驚社會的北台最大病死豬販售集團案,其中盧玉燕等四名被告,一、二審連續五度均獲判常業詐欺有罪後,日前高等法院更四審判決大逆轉,首度將四人改判無罪,高檢署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追加畜牧法刑責。

更四審改判無罪理由,主要認定當年桃園地檢署偵查期間,並未將病、死豬肉檢體,送交專業機構鑑定,無從認定相關肉體,食用後是否有害人體健康,且全案偵結起訴時,所依據的衛生局函覆公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的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據此證明四人有罪。

上訴書指出,當年檢調扣案之病、死豬肉,曾檢送新竹縣衛生局檢驗,確認檢體呈氧化氫、磺胺劑陽性反應,且新竹縣衛生局具備食品鑑定的專家資格,其依專業檢驗程序所為鑑定結果,認定盧玉燕等人所販售的豬肉有害人體健康。

此外,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儲存或販賣者,其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上訴書認定,四名被告所為,另涉犯前述規定,應追加訴究相關刑責。

檢調認定,八十一、二年間,盧玉燕等豬肉屠宰業者,涉嫌向桃、竹、苗等地區養豬場,以死豬每隻每斤六元、病豬及淘汰豬每斤約二十餘元不等金額,低價收購病、死豬私自屠宰,供豬肉商混充合法肉品或製成香腸、排骨等加工食品,高價轉賣給不知情消費者食用,牟取不法暴利。

桃園地檢署偵結起訴十多名被告,大部分已獲判有罪確定,只剩盧玉燕、林銘穗、林銘結、盧德明等四人,迄今持續纏訟中。四人一審均被依常業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罪名,判處兩年8月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原審至更三審也都認定四人有罪,直到日前更四審才首度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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