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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捏偵查不公開分際 對檢調是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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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三十日電)三一九槍擊案,有專案小組成員上電視節目說明偵辦情形,引起法務部高度重視,雖然刑事訴訟中明訂「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必要時,仍得公開偵查中有關事項,因此,如何掌握並拿捏此一原則運作分際,對檢調人員是一大考驗。

根據法務部資料分析,近年來,台灣傳播媒體發達開放,媒體之間競爭激烈,新聞工作者為取得新聞,無不用盡所有可能方法,而部分犯罪偵查單位人員,竟有任由電子媒體拍攝嫌疑人接受偵訊畫面,或召開記者會,拉開白布條,公開宣布破案,造成媒體公審落伍現象。

以最近有三一九專案小組成員上電視節目說明偵辦情形為例,法務部長施茂林即指示所屬研擬禁止檢察官上電視節目公開談論偵辦中個案,也列入檢察長會議討論重點。

對偵辦中個案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其實是刑事訴訟法中所明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最主要目的就是說明偵辦中案件有很多證據需要調查,人員需要傳喚,如未祕密處理或不經意洩露,並在媒體未經查證報導,相信在推波助瀾情形下,必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證諸先進國家立法案例,基於偵查程序不適用審判公開及言詞辦理原則的反面解釋、法定偵查手段多屬祕密及有關偵查中閱卷權限制等前提,偵查應祕密已獲法律實務與理論界所肯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即規定「偵查中資料必須保持祕密」;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程序未終結前,檢察官得以妨礙偵查目的,拒絕卷宗閱卷聲請」;日本刑事訴訟法中也有「辯護人僅在提起公訴後得聲請閱覽」規定。

不過,偵查不公開主要是在保障偵查的有效性、被告公平受審權及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只要與此大原則不相違背,基於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及公共利益,大多數國家仍允許或要求偵查機關發布有關訊息。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法務部官員指出,「偵查不公開」是保障偵查效能與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因此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案件偵辦人員仍得公開偵查中有關事項,如果透過消息發布能助案件偵辦,具安定人心、澄清視聽效果,得適度發布新聞。

換句話說,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立法意旨觀察,關鍵在於檢調警辦案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拿捏的分際與執行的尺度,辦案人員如果有效掌握適度公開偵查資訊,對案件偵辦將有正面效果,否則將適得其反。

法務部早在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即核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頒「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近年來有關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違規遭糾正或懲處案件在九十年度有九件、九十一年度十件、九十二年度六件、九十三年度二件、九十四年度一件,統計雖顯示呈逐年減少趨勢,但台灣媒體仍不時出現檢調警人員透露偵辦案件等報導。  

法務部官員強調,雖然台灣對「偵查不公開」有比較嚴謹的法例規範,依法執行職務人員對偵查事項的一般性保密義務,對於「所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得例外公開事項,均以正、反面具體規範,但由於在文化上對於個人隱私保障並不發達,目前實務運作上仍有檢調人員無法正確掌握消息發布尺度,因此將持續要求檢察官在追訴犯罪同時,應兼顧「偵查不公開」原則,否則將嚴格議處,達到人權保障目標。9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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