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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拿捏侦查不公开分际 对检调是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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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三十日电)三一九枪击案,有专案小组成员上电视节目说明侦办情形,引起法务部高度重视,虽然刑事诉讼中明订“侦查不公开”原则,但如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必要时,仍得公开侦查中有关事项,因此,如何掌握并拿捏此一原则运作分际,对检调人员是一大考验。

根据法务部资料分析,近年来,台湾传播媒体发达开放,媒体之间竞争激烈,新闻工作者为取得新闻,无不用尽所有可能方法,而部分犯罪侦查单位人员,竟有任由电子媒体拍摄嫌疑人接受侦讯画面,或召开记者会,拉开白布条,公开宣布破案,造成媒体公审落伍现象。

以最近有三一九专案小组成员上电视节目说明侦办情形为例,法务部长施茂林即指示所属研拟禁止检察官上电视节目公开谈论侦办中个案,也列入检察长会议讨论重点。

对侦办中个案秉持“侦查不公开”原则,其实是刑事诉讼法中所明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之”,最主要目的就是说明侦办中案件有很多证据需要调查,人员需要传唤,如未秘密处理或不经意泄露,并在媒体未经查证报导,相信在推波助澜情形下,必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证诸先进国家立法案例,基于侦查程序不适用审判公开及言词办理原则的反面解释、法定侦查手段多属秘密及有关侦查中阅卷权限制等前提,侦查应秘密已获法律实务与理论界所肯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即规定“侦查中资料必须保持秘密”;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程序未终结前,检察官得以妨碍侦查目的,拒绝卷宗阅卷声请”;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辩护人仅在提起公诉后得声请阅览”规定。

不过,侦查不公开主要是在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被告公平受审权及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只要与此大原则不相违背,基于社会大众知的权利及公共利益,大多数国家仍允许或要求侦查机关发布有关讯息。

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法务部官员指出,“侦查不公开”是保障侦查效能与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因此侦查不公开并非绝对,案件侦办人员仍得公开侦查中有关事项,如果透过消息发布能助案件侦办,具安定人心、澄清视听效果,得适度发布新闻。

换句话说,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项立法意旨观察,关键在于检调警办案人员对“侦查不公开”原则拿捏的分际与执行的尺度,办案人员如果有效掌握适度公开侦查资讯,对案件侦办将有正面效果,否则将适得其反。

法务部早在民国八十四年二月间,即核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所颁“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近年来有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违规遭纠正或惩处案件在九十年度有九件、九十一年度十件、九十二年度六件、九十三年度二件、九十四年度一件,统计虽显示呈逐年减少趋势,但台湾媒体仍不时出现检调警人员透露侦办案件等报导。  

法务部官员强调,虽然台湾对“侦查不公开”有比较严谨的法例规范,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对侦查事项的一般性保密义务,对于“所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而得例外公开事项,均以正、反面具体规范,但由于在文化上对于个人隐私保障并不发达,目前实务运作上仍有检调人员无法正确掌握消息发布尺度,因此将持续要求检察官在追诉犯罪同时,应兼顾“侦查不公开”原则,否则将严格议处,达到人权保障目标。9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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