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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台灣國內外佣金 報稅需出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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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公司、行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台灣財政部表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列報費用,包含支付外銷佣金,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出示佣金合約書、結匯證明文件等,否則將無法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一家公司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這家公司列報外銷佣金支出 2千多萬元,但經核對公司與進貨的國外廠商佣金合約等資料,這筆佣金其實是支付給進貨商,與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不合。

雖然這家公司主張佣金是支付國外某仲介商,有結匯證明,要求核認。但這家公司並無法提示他們與國外仲介商相關仲介交易往來,或仲介交易的商業行為等證明文件,以證明確有仲介行為的事實才支付佣金,最後國稅局還是將這筆佣金剔除不予認列。

台灣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年度中如有支付台灣國內外佣金支出時,仲介合約、匯款資料及有關證明仲介事實等文件,如往來書函、傳真、電話紀錄等資料,務必妥善保存,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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