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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台湾国内外佣金 报税需出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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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日电)公司、行号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台湾财政部表示,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列报费用,包含支付外销佣金,应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出示佣金合约书、结汇证明文件等,否则将无法认列。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日前查核一家公司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这家公司列报外销佣金支出 2千多万元,但经核对公司与进货的国外厂商佣金合约等资料,这笔佣金其实是支付给进货商,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不合。

虽然这家公司主张佣金是支付国外某中介商,有结汇证明,要求核认。但这家公司并无法提示他们与国外中介商相关中介交易往来,或中介交易的商业行为等证明文件,以证明确有中介行为的事实才支付佣金,最后国税局还是将这笔佣金剔除不予认列。

台湾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年度中如有支付台湾国内外佣金支出时,中介合约、汇款资料及有关证明中介事实等文件,如往来书函、传真、电话纪录等资料,务必妥善保存,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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