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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動輒提釋憲 立委宜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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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特稿

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文,對於政治局勢或人民生計都可發生重大影響,釋憲聲請的程序當然必須嚴格審慎,在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列之甚詳,立委要依法取得聲請釋憲的權利,也請依照立院自己通過的法律行之。

一般人民如認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受到損害,想要聲請釋憲,必須先經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在用盡救濟程序,確定終局裁判後,如認為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大法官會議才會受理人民釋憲案。相對而言,立委的釋憲聲請,其實簡便許多。

立委釋憲聲請,有較人民更便捷的管道,本意是認為,職掌法律制定的立委,應該有更多的機會在行使職權時,遇到憲法或法律疑義,絕非有意讓立委多出一項政治戰場,讓立委動輒提出釋憲聲請。

況且大法官會議的目的是在出現適用疑義時,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就此邏輯深究,坦白說,機關人民提出的釋憲案越多,大法官會議必須做出的解釋文越多,代表憲政與法律疑義越多;某種意義上,代表的是立委制定法律時不夠周延嚴謹,或是無法反映現實,其實等於是立委失職,立委若不思做好自己本分,一窩蜂的聲請釋憲,所反映的心態,令人費解。

立委行使職權時,出現疑義而聲請釋憲,無可厚非;但請勿以釋憲當兒戲,請依照立院自己通過的法律嚴謹進行,否則不僅不尊重司法院,也傷立院尊嚴。

學者觀點╱釋憲比政治手段「乾淨」

記者施曉光╱專訪

公元二千年,台灣政黨輪替之後,許多不同形式的政治爭議不斷出現,向來扮演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仲裁角色的大法官會議,功能愈形重要,最近更出現立委紛紛聲請釋憲,國立台北大學教授劉幸義主張只要是「法律事件」,並且符合要件,釋憲不失為解決爭端的最佳途徑。

劉幸義指出,司法權本來就具備與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的功能,凡是有違憲之虞的法律問題,都可透過扮演第三者角色的司法機關來解決,即便釋憲被有心人當成政治手段,但只要符合大法官釋憲要件,就沒有問題。

「司法機關一定是公開、透明的,透過第三者來解決,比起其他政治手段,總是比較『乾淨』」,他說。

不過,劉幸義也強調,提出釋憲應該具備正當性。

首先要確定的是,爭議點究竟是「政治事件」或「法律事件」,如果是像國家領域認定的爭議,釋憲比較不宜,但如果確為「法律事件」則很好,即便以「法律事件」提出釋憲,背後有被當成政治手段的動機目的,只要有違憲之虞,就具備其正當性,「法律問題當然可能被做為政治手段」。

他指出,「立法院多數決結果,往往不一定是正確的」,因此,憲法也才會有釋憲的司法補救設計。

劉幸義表示,大法官會議釋憲有一定的處理機制,像一般人民必須訴訟過程全部完成後才可以提出,一般機關則只要法令發布生效後即可提出,「戶籍法」第八條為現行法律,既然社會有部分聲音主張有違憲之虞,立法院聲請釋憲,不能算是干預行政。

關於有人對立委動輒聲請釋憲,招致釋憲案被操弄、浮濫的質疑,劉幸義說,憲政制度本來就是如此設計,只要有違憲之虞,政黨基於不同的意識形態,自然可以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從憲法層次也自有判斷,只要不符釋憲要件,自然會被打回去,因此,根本不必擔心浮濫,「只是大法官們會比較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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