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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東企內控欠佳 罰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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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小額消金及小規模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鬆散,風險控管欠佳,且各項獎金預算編列、發放及採購程序均未依內規辦理,內部控管機制設計與執行均有欠妥適,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東企逾放比率偏高及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BIS)未達法定標準,依銀行法第44條授權訂定的銀行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及94 年2月5日發布「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規定,限制東企董監事支領的各項酬勞金 (含各項名義報酬如車馬費、研究費、三節慰勞金、業績慰勞金、出席費及查帳津貼等)平均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並依銀行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4款規定,東企應停止辦理現金卡業務。

此外,東企辦理小額消金及小規模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鬆散,風險控管欠佳,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東企不得再接受貸款行銷公司送件申貸案件,並應就檢查報告所列授信業務缺失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金管會表示,東企董事長蕭廷焜對應提董事會核定或核備案件,有未依內規提報董事會情事,且無視帳上尚有鉅額累積虧損待彌補,未依公司章程規定編列預算提報董事會核定,即超(增)提獎勵金、業績獎金或福利費等,並予不當發放或以悖於常規方式辦理議價及採購作業,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解除董事長及董事職務。

金管會對東企辦理9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依檢查報告所提列缺失事項,對東企作上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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