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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 認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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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范正祥、林慶川╱台北報導〕詐欺、背信等案件層出不窮,引發民怨沸騰,紛紛要求政府將禍首限制出境,接受法律制裁,內政部最新擬訂的重大經濟犯罪限制出境標準,卻出現「一國兩制」情形,引起爭議,未來將由行政院做政策決定。

內政部本月8日公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禁止或不予許可出國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 )草案」,第二條明訂凡犯有詐欺、背信、公務侵占等罪嫌者,依各地檢署轄區社會經濟狀況不同,按被害人人數及金額不等,將重大經濟犯罪分成二種等級:

一:台北、板橋、士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基隆等八個地檢署所轄區域,包括基隆、台北縣市、桃園、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的重大經濟犯罪是指被害人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所獲利益 )台幣二千萬以上。

二、其他地檢署管轄區域的重大經濟犯罪,是指被害人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一千萬元(所獲利益 )以上。

內政部官員對此表示,認定標準有所差別,並無歧視之意,而是基於兼顧地區經濟特性、依據經濟繁榮程度考量,以防範重大經濟犯罪。

法務部也指出,此舉,有「因地制宜」的作用,並無不妥,因為一般鄉下地方,發生經濟犯罪案件的機率不高,若有三十個被害人,詐騙金額上千萬元,即屬重大經濟案件,至於都會區,因為所得比較高,所在地民眾的「感受嚴重度」,可能與鄉下地方不同。

但持不同意見官員認為,台灣各縣市的城鄉差距,已非過去印象,甚至有些非大都會區的縣市,民眾收入及物價比起都會區還高,硬將台灣分為二級制,毫無道理,因為民眾只要受害所產生的衝擊,豈會因為縣市不同而有差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經權責機關通知限制出國;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內政部歷經審慎研商後,訂出這項認定標準草案,參與研商的部會包括法務部、金管會等單位。

官員說,由於過去並未明確訂出認定標準,執法缺乏明確標準,容易發生爭議。這項認定標準草案經公告後,內政部將再徵詢法務部等部會的意見,然後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認定標準草案共七條,第一條及第七條分別為依據及施行期。草案第三、四條規範,觸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外匯條例規定,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一千萬元以上者,列為重大經濟犯罪。違反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相關金融法令規定,斟酌社會狀況,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者,也列為重大經濟犯罪。

第五條規範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行為,不論受害人、金額多寡,一律列為重大經濟犯罪。第六條則是將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嫌,列為重大刑事案件。

參與草案審查的內政部官員指出,有關國民觸法禁止出國的處理,過去即有執行,並非新創。

制訂認定標準是為具體明確內容及範圍,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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