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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犯罪 认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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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罗添斌、范正祥、林庆川╱台北报导〕诈欺、背信等案件层出不穷,引发民怨沸腾,纷纷要求政府将祸首限制出境,接受法律制裁,内政部最新拟订的重大经济犯罪限制出境标准,却出现“一国两制”情形,引起争议,未来将由行政院做政策决定。

内政部本月8日公告“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禁止或不予许可出国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草案”,第二条明订凡犯有诈欺、背信、公务侵占等罪嫌者,依各地检署辖区社会经济状况不同,按被害人人数及金额不等,将重大经济犯罪分成二种等级:

一:台北、板桥、士林、桃园、台中、台南、高雄、基隆等八个地检署所辖区域,包括基隆、台北县市、桃园、台中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是指被害人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额(所获利益 )台币二千万以上。

二、其他地检署管辖区域的重大经济犯罪,是指被害人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额一千万元(所获利益 )以上。

内政部官员对此表示,认定标准有所差别,并无歧视之意,而是基于兼顾地区经济特性、依据经济繁荣程度考量,以防范重大经济犯罪。

法务部也指出,此举,有“因地制宜”的作用,并无不妥,因为一般乡下地方,发生经济犯罪案件的概率不高,若有三十个被害人,诈骗金额上千万元,即属重大经济案件,至于都会区,因为所得比较高,所在地民众的“感受严重度”,可能与乡下地方不同。

但持不同意见官员认为,台湾各县市的城乡差距,已非过去印象,甚至有些非大都会区的县市,民众收入及物价比起都会区还高,硬将台湾分为二级制,毫无道理,因为民众只要受害所产生的冲击,岂会因为县市不同而有差别。

依据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涉有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经权责机关通知限制出国;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认定标准,由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内政部历经审慎研商后,订出这项认定标准草案,参与研商的部会包括法务部、金管会等单位。

官员说,由于过去并未明确订出认定标准,执法缺乏明确标准,容易发生争议。这项认定标准草案经公告后,内政部将再征询法务部等部会的意见,然后报行政院核定后施行。

认定标准草案共七条,第一条及第七条分别为依据及施行期。草案第三、四条规范,触犯税捐稽征法、商业会计法、管理外汇条例规定,被害金额或所获利益一千万元以上者,列为重大经济犯罪。违反刑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关金融法令规定,斟酌社会状况,足以危害经济发展,破坏金融安定者,也列为重大经济犯罪。

第五条规范涉及违反“洗钱防制法”的行为,不论受害人、金额多寡,一律列为重大经济犯罪。第六条则是将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嫌,列为重大刑事案件。

参与草案审查的内政部官员指出,有关国民触法禁止出国的处理,过去即有执行,并非新创。

制订认定标准是为具体明确内容及范围,并符合入出国及移民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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