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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釀傷亡 最重可求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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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屏東縣傳出破壞鐵軌的「鐵道怪客」,台北地檢署檢方認為,惡意破壞鐵軌觸犯公共危險罪,雖然刑責不重,但萬一行駛列車沒注意造成列車翻覆人員傷亡,可能會觸犯未必故意殺人罪,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鐵道怪客」利用三更半夜破壞鐵軌電纜,雖然夜半沒有列車行駛,不至於有立即危險,但是仍然可能危害列車行車安全,萬一列車沒有察覺,繼續行駛造成翻覆,釀成乘客傷亡,「鐵道怪客」除了必須面對公共危險罪外,萬一造成傷亡將面臨未必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檢方認為,公共危險罪的罪責雖然比竊盜罪輕,但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也有規定,造成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因過失犯上述罪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破壞軌道行為對火車行駛安全危害很大,萬一因此造成列車翻覆、乘客傷亡,恐怕難逃未必故意殺人罪,最重可求處死刑、無期徒刑。

追那一坨渣…不排除開鑑定命令書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台鐵南迴線電纜遭惡意破壞現場附近遺留一坨檳榔渣,警方希望以渣追人,採集台鐵局運務段等工程人員毛髮、唾液或血液檢體,進行DNA比對,試圖讓鐵道怪客現形,卻引起各界不同看法。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葉麗琦強調,若基於偵查所需作為或必然性,檢方可以開具鑑定命令書,指揮警調單位對嫌疑人或可疑對象,會同專業人員逕行採取檢體送驗。

相對的,如果沒有具體事證或與案情無直接關連之檢體,檢察官都會從嚴審核開立,因此,「鑑定命令書」的門檻相當的高,主任檢察官也多會尊重檢察官的決定,秉持法律正義並兼顧人道精神。

檢方「鑑定命令書」的開立情形,根據以往經驗,通過個案個人採集檢體案例居高,但欲針對群體進行檢體採驗,審核門檻遠比個人檢體還要高,駁回的案子反而偏高,但也不是沒有前例。

八十六年在高雄縣發生的民進黨前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警方經過縝密偵查與全面清查,鎖定計程車司機涉案成分最高,當時檢方同意全面對計程車司機按捺指掌紋,對於有暴力或性侵等前科的司機,可以強制採取DNA檢體送驗,不過,也有不少計程車司機怨聲四起。

如今,為了早日逮到鐵道怪客,警方認為唯有以渣追人,才能出現破案契機,希望只對台鐵局運務段工程人員,群體採集檢體送驗比對DNA,也可以還給台鐵局員工一個清白,不過,檢方仍會針對相關法源與人道問題,謹慎斟酌是否開出「鑑定命令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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