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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儘早完成補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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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9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報導) 每年所得稅申報季節,政府都透過各種新聞媒體持續不斷的宣導,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每年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如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僅就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而不會受罰。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財稅資料中心將對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進行全國總歸戶,國稅局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若有依規定應課稅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上或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依照補徵稅額按規定裁處罰鍰,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虎尾稽徵所進一步指出,辦理補申報時,需另外填寫一份完整之申報書,並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原申報書之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繳繳款書及有關資料,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又補繳稅款之加計利息,係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稅款期間屆滿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例如,陳小姐94年6月30日發現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1筆營利所得,除同日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外,尚須連同94年6月1日至6月30日之利息,一併繳納。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可免罰。

因此,虎尾稽徵所呼籲還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有短漏報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手續,以免受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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