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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識 工地主任應組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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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未來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但避免勞資關係緊張,條文也明定,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這項法案協商由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蔡家福(台北縣)主持,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建智(台北市)、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陳銀河(不分區)到場協商。

會中達成初步共識,工地主任應組織並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但避免勞資關係緊張,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條文並具體規範,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備的資格與條件:凡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無須經技能檢定,只要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即可擔任工地主任。

至於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在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此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亦應取得前述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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