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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不當首度開鍘 金管會罰竹商銀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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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金管會今天首度對銀行委外催收不當開鍘!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新竹國際商銀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終止與不當受委託催收公司委外契約及終止委外契約名單報送銀行公會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心中心予以登錄。

金管會表示,新竹商銀現金卡持有人日前向金管會銀行局陳情委外催收公司,短時間密集向陳情人電話催債,已嚴重影響其工作及生活作息。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陳情人向銀行局陳情後,銀行局有請竹商銀調查,但竹商銀說沒有這回事,並沒有陳情人指陳的每天數十天電話催款。而後,陳情人提供錄音及通聯機構後,竹商銀向受託機構確認,證實有不當催收情形。

林忠正指出,金管會對於不當催收,積極查核,希望遏止不當催收行為。債務人應收集證據,出面作證,因為有很多案子是當事人不願出面作證,提供證據,這件案子是當事人提供證據,催收公司不斷打電話,數十通以上,語氣不好、內容不雅內容,陳情人提供通聯紀錄,證明其不斷以電話構成騷擾、威脅。

另外,林忠正表示,銀行局目前也有調查幾件類似不當催收案件,因在行政調查中,不能公開。

金管會依據訂定的「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應持續有效監督委外作業管理,竹商銀未落實,涉及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一規定,依法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再犯,可加重罰鍰。

另外,竹商銀並應依銀行公會訂定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要點」規定,終止不當催收公司委外契約及將名單送銀行公會及聯徵中心登錄。

至於竹商銀委託哪家機構催收,金管會則未透露,不過,銀行公會網站將公布這家不當催收的機構。

金管會重申,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時,應慎選受託機構以免受託機構因服務品質下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或客戶權益;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託機構或其雇用人員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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