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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 需恢復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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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二日電)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若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異動非同戶,財政部表示,需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近來查核時,發現已不合免稅要件,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但車主卻未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的案件增加不少。

財政部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移戶籍,導致兩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的成員,因適用免稅條件已變更,所以,不合免稅要件,應即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不過,如果實際上車主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起一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回,則戶籍遷出期間,仍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但若經通知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回,然後再遷出,稽徵機關會逕自從再遷出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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