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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府今起重罰台電3座核電廠 每天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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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十一日電)台電公司未在限期內,依法提出核一、核二廠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送審,台北縣府今天起依照環評法規定再重罰台電,核一及核二廠每一天各罰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加上十一月一日起核一、核二及核四的按日連罰,十一日開始,三個廠每日罰款總共七百五十萬元。

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六、七月份曾對台電核一、核二及核四廠的稽查與告發,並要求其限期改善。但台電公司未能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核一、核二廠的核廢料中期貯存設施計畫改善完成方案。

台北縣政府依環評法,十一月一日起重罰台電,每天每廠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另外,核四重件碼頭工區土方任意堆置、工區環境管理不良,也沒有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縣府仍依環評法處以一百五十萬元,並按日連罰。

雖然因台電公司於十一月三日提送核四工區的改善完成報告而於四日暫停核四廠的按日連罰,但八日經過環保局的現場查驗仍未改善,又恢復核四廠一百五十萬元的按日連罰。

另外,核一、核二廠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也未如期提出,因此每個廠各罰三十萬元外,並限台電公司於十一月十日前依規定辦理,否則從十一日起罰一百五十萬元,且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表示,台電公司十日仍未送來任何的公文書件,因此縣府依法今天起再對台電公司按日連罰。

環保局強調,縣府的立場是不反電、不反核,一切依法行政、依法告發。對於台電核一、核二、核四違反環評法部分予以開罰,縣府以縣民生命安全為第一考量,不容許將核廢料任意放置於北縣,同時呼籲中央主管機關不應成為被利用的工具,對法令解釋前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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