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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賄選 判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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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在選罷法重新修正後,賄選大多從重量刑,內埔鄉民代表黃春桔的表兄弟李二郎,為讓黃春桔當選,向選民以每票5百元代價賄選,屏東地方法院依賄選罪,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由於從未有樁腳因賄選被判重刑,此一判決在地方上引發不少議論。

65歲的李二郎與內埔鄉民代表黃春桔是表兄弟,今年5月李二郎為讓黃春桔當選鄉民代表,以每票5百元向村民賄選,買票過程中,還曾被另外一個候選人的支持者拒絕,檢警接獲檢舉後,將李二郎等人帶回偵訊。

李二郎否認賄選,認為是對手故意打壓,但法官傳訊受賄民眾,6名證人都坦承有賄選情形,不採信李二郎的說詞,認定有賄選行為。

由於選舉罷免法修正後加重賄選刑責,法院對有賄選行為者,也採從重量刑,因此,依賄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褫奪公權3年。

以往賄選樁腳判處刑責多在1年以下,或者易科罰金,這次法院重判,讓樁腳將直接面對牢獄之災,引起地方議論紛紛,對於賄選及收賄行為將產生正面效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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