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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碧樓重話炒人 判賠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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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信仁、陳品竹/綜合報導〕日月潭涵碧樓大飯店前外籍總經理帕夫拉其斯(Evan Pavlakis ),不滿涵碧樓大飯店及鄉林集團總管理處處長張釿鑍欲逼其離職,在3次會議中以不當言詞對其人格名譽造成傷害,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飯店法定代理人賴正鎰及張釿鑍求償2元及登報道歉,法官判決帕夫拉其斯勝訴,不過被告僅需支付2元賠償金。

純粹檢討經營缺失

張釿鑍獲知判決後表示,她寧願花20萬元再上訴,也不要賠償這2元,因為在公開會議檢討總經理經營缺失,怎能算是妨害名譽?

賴正鎰因出差到中國,無法獲悉其對此事的回應,但鄉林集團發言人應致德指出,賴正鎰應該會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決定。

前總經理自認受辱

原告帕夫拉其斯指出,涵碧樓大飯店於89年10月間與飯店管理業者G.H.M公司簽訂飯店管理合約,G.H.M公司於93年9月間經涵碧樓飯店同意指定其為飯店總經理,並簽訂雇傭合約,唯涵碧樓負責人賴正鎰以其不能完全聽命於他,欲迫其離職,指示被告張釿鑍在94年6、7月間3次飯店主管人員會議中,以言詞羞辱他,致人格名譽嚴重受損。

涵碧樓飯店賴正鎰、張釿鑍表示,2人基於監督管理之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自屬職責範圍並無不法之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3次會議紀錄及94年8月9日賴正鎰書信內容,被告賴、張所為言論,如「總經理搞不清楚狀況,不想幹了是不是?」、「總經理什麼都不知道,問什麼都不知道。」、「個人操守有問題,且帶頭做最壞示範。」等語,經查顯已逾越適當評論的範圍,部分言論也未經合理查證,因此認定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原告2元,唯登報道歉部分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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