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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公益承諾 遠通:了解政策後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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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十八日電)國道電子收費ETC引發爭議,行政院今天召集交通部開會後決定,遠通電收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二十二日為最後期限),提出合公益的具體承諾,否則終止合約。遠通電收表示,要進一步了解政府ETC政策後再提出,會以消費者權益為最大考量。

對於交通部指遭起訴的精業公司蔡錦鴻,行賄資金部分來自遠通團隊,遠通電收不能認同,發布聲明強調,公司正派經營,清白行事,絕不做違法的事情。

遠通電收表示,蔡錦鴻是精業公司人員,既不受遠通公司指揮監督,有無起訴書所記載行為,也非遠通電收所知。如起訴書所記載蔡錦鴻的行為屬實,就應依法接受制裁。

遠通電收也不接受行政院有關契約性質的認定,行政院新聞局的說法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特別指明ETC案契約是公法契約,而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等等。

遠通公司認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二條規定,ETC的契約性質應屬私法契約,縱有BOT契約是否屬於公法契約的爭議,也有待最高行政法院做最終的判斷。且即使認為是公法契約,不論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政府也應依法先補償遠通電收。

遠通電收呼籲e化交通政策不能停止,以利國道暢通無阻,但也表示,在窮於應付、飽受攻訐、心力交瘁時,ETC案可由政府來強制接管營運,或由遠通電收繼續營運,都交由政府及民意決定,遠通電收公司完全遵循,以表明無私的立場,並兼顧國民全體的利益。

遠通電收指出,如果政府及民意仍然期望遠通電收繼續經營,遠通電收仍秉持正派經營,財務公開透明,將依法令規定儘速進行股票公開發行,讓全民參與認股,利益共享,避免獨佔嫌疑。

遠通電收也將成立諮議委員會,邀集專家學者、消費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從事交通政策及BOT專題研究,以期廣納各方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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