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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確立專業專利師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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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九日電)台灣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專利師法草案」,未來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的專利師,將可辦理申請專利、專利的異議與舉發、專利權的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登記、特許實施、專利的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

初審通過重要條文包括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專利師證書,但因業務上有關的犯罪行為,遭本國及外國法院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依法遭除名處分、依法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擔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台灣法律,參加專利師考試,考試及格後,在台灣執業時,應經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台灣語言,所陳文件,應以台灣文字為主。

專利師可設立事務所或由兩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也可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的事務所,但執業前都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

專利師受委任後,若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且專利師不得蒙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的啟事或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業。

經濟部應設置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未有專利師證書執業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緩,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專利師未依法登錄、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遭停止業務處分卻執業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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