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廣電法修法初審通過 換照時間延為六年

人氣: 6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日電)立法院科技及資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廣播及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由兩年改為六年,並加入兩年評鑑一次,主管機關可「消極不予換照」,影響所及,預計無線電視五台與廣播公司都將受惠。

修法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台北縣)表示,規範有線電視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規定業者執照六年一換,同為電視的無線五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公共電視)卻每兩年就要換照一次,並不公平。

洪秀柱說,雖然二00二年國內各界積極推動「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整併,但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而暫緩。「若要等廣電三法整併,曠日廢時,換照時程可先求一致,避免造成寬嚴不一的情況」。

廣電法現行條文規定,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兩年,並無規範評鑑制度,理由是換照時審查等同評鑑;洪秀柱提案的修正條文,未規定延長換照至六年時,增加配套評鑑制度;後因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鄭運鵬(台北市)提議增列,遂加入每兩年評鑑一次。

鄭運鵬認為,現行廣電法規定兩年換照就等於評鑑,若修正條文認為現行條文對無線電視台與廣播公司不公平,「六年換照不評鑑就是製造另一種不公平」。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主管機關應就廣播或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兩年評鑑一次」。

另外,對審查過程中曾休息協商而增列「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註銷廣播、電視執照」條文,國民黨籍立委李永萍(台北市)認為不妥,「等於是給行政機關一把尚方寶劍」。

李永萍說,前新聞局長姚文智引發的有線電視換照風波,甚至撤銷電視台執照,不僅讓民眾質疑政府權力過大,也使台灣新聞自由國際排名後退不少,「若今天參酌衛星廣播電視法修訂的廣電法,不能記取上次的教訓,可說是退步的立法」。

NCC副主任委員石世豪澄清,撤照跟「不予換照」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是針對業者重大違失的積極作為;後者則是業者換照條件不符規定的消極作為,廣電法修正條文中的評鑑主要是針對「未達營運計畫」,也就是條件不符的業者,不予換照,不會產生上述疑慮。

聯席會議最後決議,按照洪秀柱提案版本,並增列「每兩年評鑑一次」、「評鑑未達營運計畫且未限期改正,可註銷執照」等內容通過。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不分區)裁定,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討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