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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法修法初审通过 换照时间延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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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日电)立法院科技及资讯、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联席会议今天初审通过“广播电视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将现行广播及电视执照有效期间由两年改为六年,并加入两年评鉴一次,主管机关可“消极不予换照”,影响所及,预计无线电视五台与广播公司都将受惠。

修法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洪秀柱(台北县)表示,规范有线电视台的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六条,规定业者执照六年一换,同为电视的无线五台(台视、中视、华视、民视及公共电视)却每两年就要换照一次,并不公平。

洪秀柱说,虽然二00二年国内各界积极推动“广电三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广播电视法)”整并,但因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成立而暂缓。“若要等广电三法整并,旷日废时,换照时程可先求一致,避免造成宽严不一的情况”。

广电法现行条文规定,广播或电视执照有效期间为两年,并无规范评鉴制度,理由是换照时审查等同评鉴;洪秀柱提案的修正条文,未规定延长换照至六年时,增加配套评鉴制度;后因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郑运鹏(台北市)提议增列,遂加入每两年评鉴一次。

郑运鹏认为,现行广电法规定两年换照就等于评鉴,若修正条文认为现行条文对无线电视台与广播公司不公平,“六年换照不评鉴就是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初审通过条文增列“主管机关应就广播或电视事业所提出之营运计划执行情形,每两年评鉴一次”。

另外,对审查过程中曾休息协商而增列“前项评鉴结果未达营运计划且得改正者,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改正。其无法改正,主管机关应注销广播、电视执照”条文,国民党籍立委李永萍(台北市)认为不妥,“等于是给行政机关一把尚方宝剑”。

李永萍说,前新闻局长姚文智引发的有线电视换照风波,甚至撤销电视台执照,不仅让民众质疑政府权力过大,也使台湾新闻自由国际排名后退不少,“若今天参酌卫星广播电视法修订的广电法,不能记取上次的教训,可说是退步的立法”。

NCC副主任委员石世豪澄清,撤照跟“不予换照”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是针对业者重大违失的积极作为;后者则是业者换照条件不符规定的消极作为,广电法修正条文中的评鉴主要是针对“未达营运计划”,也就是条件不符的业者,不予换照,不会产生上述疑虑。

联席会议最后决议,按照洪秀柱提案版本,并增列“每两年评鉴一次”、“评鉴未达营运计划且未限期改正,可注销执照”等内容通过。会议主席、国民党籍立委李纪珠(不分区)裁定,不须经朝野协商,提报下次院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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