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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火車票 賺45元 判拘役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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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簡姓男子訂購台北到高雄自強號火車票後,因行程有變,他不願浪費訂票手續費及退票費,遂上網拍賣,原價八百四十五元的車票,以九百元出售,扣除手續費十元,簡某只賺四十五元,仍被依違反鐵路法判拘役3日,可以罰金兩千七百元易科所有刑期,緩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依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購買車票後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簡某加價售票,故遭判有罪,但法官考量他無前科且獲利不高,故予緩刑。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1月間,簡某透過網路購票系統,訂得一張除夕當天,第一○三五車次下午五時三十五分,台北開往高雄的自強號火車車票。

後來簡某行程有變,且新年期間退票手續費比平常高,平日退票只要扣三元,新年期間則要扣款一成,他遂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這張車票,當時簡某開價一千兩百元,最後張姓網友表示願以一千兩百元購買,次日,兩人見面取票,張某殺價後以九百元成交。

但不久後,警方即找上簡某,簡某懷疑,是因張某未能將價格殺回原價八百四十五元,才向警方檢舉報案,對此,警方不願意證實,僅表示簡某是遭網友檢舉。

經檢察官起訴,簡某坦承犯行,因他所犯鐵路法罪責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下輕罪,依法可向檢察官認罪協商,他表示願被判拘役3日,緩刑兩年,並坦承一切犯行,法官遂依認罪協商內容判決。

賣票 加價就觸法

記者劉志原/特稿

不論火車票、客運票、電影票或球賽門票,只要是加價出售,那怕是只有加一元,都是觸法行為,也因此,兜售「黃牛票」如果遭人檢舉,一樣得吃上官司。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鐵路法的規定,僅能針對加價出售火車票者。

至於加價出售其他票券,如機票、客運車票或其他娛樂票券,則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妨害安寧」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民眾若是買到車票、入場券後行程改變,最好的方式就是退票,或是原價割愛,「轉讓」給他人,才不會構成「圖利」行為而惹上官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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