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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匯款3萬元以上填個人資料 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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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一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制犯罪,維護民眾權益,規定自95年8月1日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新台幣3萬元(含)以上匯款,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匯款人姓名、身分證件等資料,民眾如發現受騙而匯出款項,向警方報案後,即可循線偵辦,有效確保民眾權益。

王小姐前幾天接到詐騙電話,不小心將戶頭裡面的錢匯給詐騙集團,但警方要進一步追蹤資金流向時,因為提款人提領詐騙金額後,以假名轉匯到其他帳戶,使得線索中斷,無法繼續追查下去。

為防範詐騙集團藉著匯款詐領金額,金管會規定,從明天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3萬元(含)以上匯款,除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外,還應匯款申請書上填寫匯款人姓名、身分證件號碼、電話(或地址)等資料,如為代理人辦理者,也應加註代理人姓名、身分證件號碼。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自95年8月1日起匯款三萬元(含)以上要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的實施,除已印製宣導海報發送至各金融機構,張貼在各營業場所明顯處外,也請各金融機構製作宣導標語,向匯款民眾告知此措施。經由本項措施施行,將更能確保民眾權益,並降低相關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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