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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機關遲報稅罰一成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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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車筱慧、鄭琪芳/綜合報導〕企業、機關團體延遲報稅,即使獲准延期報繳,還是要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等規定,付一成「滯報金」,且不分情節輕重都「均一價」,又無最高限額。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六一六號解釋,宣告違憲!

違反比例原則 1年後失效

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法已違反比例原則,且不符合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意旨,宣告違憲,應在一年後失效,失效前,違反此規定仍會被罰。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確實罰得過重,將修法制定滯報金上限。

此案是由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聲請,聲請人八十八年間報稅時,因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繳稅,聲請延期申報獲准,但事後補繳仍被罰一成滯報金,新竹第一信合社因此被罰四百一十四萬餘元,社方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敗訴,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昨宣告,所得稅法關於「滯報金」的處罰規定違憲,台灣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因大法官未宣告違憲條文立即失效,新竹第一信合社還是要繳付「滯報金」,且應已無救濟方式。一信表示,事情已經過了這麼久,如今大法官釋憲出來,就是照著法規走,並無其他看法。

台灣賦稅署表示,將盡速修法訂定滯報金上限,修法之後,未在期限內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企業或機關團體,其所需繳納的滯報金可望減少,目前每年有二%的企業及機關團體沒有依期限申報營所稅,以營所稅申報件數七十多萬件計算,每年應該有一萬多家企業或機關團體受惠。

台賦稅署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每年5月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照補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若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所稅,還得另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十%滯報金,財政部將修法訂定滯報金上限,以解決爭議。

台賦稅署官員說明,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及使用簡易申報書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期限繳納並不會被加徵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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