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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綜所稅未報漏報 調查前自動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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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今年五月申報去年(20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已結束,不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本來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在五月底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達新台幣25萬元以上,或稅款達1萬5000元以上,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補申報是否要受罰?國稅局說明,應視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與補繳稅款。

官員表示,「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選列查核案件外,以寄發罰鍰處分書日,也就是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但在寄發處分書前,若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是以最早的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官員說,這代表只要在稅徵機關還沒發現,或沒有人檢舉前儘速補報補繳,就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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