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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促產條例第十九條之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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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四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規定公司股東符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公司辦理減資收回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發的緩課稅股票,應依公司給付股東的金額計入所得課稅。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下午初審「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提案說明中指出,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申報所得稅時,現行規定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然而實際上股東並無所得,或所得遠低於票面額,顯然不合理,因此提案修正為以公司給付股東的金額課徵所得稅。

提案人李俊毅表示,十年前因政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許多傳統產業,如紡織業等皆發行股票上市,但十年後公司虧損,欲辦理減資、收回股票,但此舉被視為股票轉讓必須課稅,且以股票面額計算,但股票面額可能已遠高於股票現值,以此對股東課稅顯然不合理。

財政部認為,公司帳面上以每股十元沖抵虧損,減資收回時理應按面額每股十元課稅,否則將造成稅賦不公等問題,因協商後財政部仍持反對意見,李俊毅上台宣布初審通過,送院會二讀前,須經朝野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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