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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核定國務費案機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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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總統陳水扁日前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補核定部分卷證為國家機密聲請返還相關證物,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聲請返還相關證物,遭法院駁回。合議庭認為,陳總統核定相關卷證為國家機密,不僅違法,且具有重大的瑕疵,依法應屬無效。辯方律師當庭提出抗告,因此全案由高院裁定抗告有無理由後,才會再度開庭審理。

審計長林慶隆在立法院表示,國務機要費編列在公開預算,審計部會注意司法機關偵辦結果,進一步核定相關財務責任。

認定6外交資訊非國家機密

裁定書指出,陳總統在檢方應訊時,並未認定相關卷證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的國家機密,台北地院為免爭議且求慎重,也曾函詢總統府,但總統府回函卻迴避未答。截至今年1月22日前,陳總統並未將相關卷證中的6項外交工作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直至案件進行到最後審理階段,才由總統府秘書長發函法院,表示陳總統已核定相關書證、資訊為「絕對機密」,時機上有疑義。

裁定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6月15日公布釋字第627號解釋文,提及總統若尚未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得依法核定,合議庭認為,客觀上並非用以保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為目的,且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這項行政處分,也屬於違法、有重大瑕疵的行政處分。

府:遺憾法官說辭

葉菊蘭表示,陳總統依大法官627號解釋文意旨,依程序行使核定國家機密。「對法官的說辭,我們認為不符事實,也非常遺憾」。至於是否提抗告?葉菊蘭說,法律都有救濟的程序,總統府會依據法律程序,和律師討論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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