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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合議庭要求檢方註明證據清單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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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九日電)副總統呂秀蓮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度開庭。由於辯護律師認為檢方供述證據清單部分未註明出處,基於簡化後續程序進行,希望公訴檢察官能標示清楚,合議庭庭議後也裁准這項請求。不過檢方需要時間一個月,因此合議庭暫未定下次庭期。

上午庭訊進行準備程序庭,由公訴主任檢察官董怡臻透過電腦簡報陳述起訴要旨,隨後五名被告,包括呂副總統,以及辦公室秘書蘇妍妃、副總統辦公室的科技諮詢委員會聘兼人員連秋斐、隨扈盧孝民、總統府青年工作團成員蔡素芳答辯時都否認犯罪。

呂副總統說,特別費處理是依行政慣例,對於特別費等相關支出從未存入銀行,使用在公益慈善團體捐款、特別急難救助,總額支出超過副總統特別費、副總統國務機要費兩筆費用。這部分她在檢方偵訊中也曾提及,但起訴書卻隻字未提,對此她感到遺憾,對於遭起訴,她是「既無犯意,也沒犯行」。另外盧孝民、連秋斐、蔡素芳答辯時表示,雖提供發票,但不知其用途為何,也不知提供發票是違法的。

審判長劉芳慈今天也就證據清單部分,詢問檢辯雙方看法。包括副總統委任律師蘇友辰、林天財等人認為,檢方證據清單應註明出處,包括引述的是那一份文件應標明清楚,有助閱卷與合議庭審酌證據,簡化後續法庭程序進行。

合議庭庭議後也裁准這項請求。不過由於特別費案還包括前民進黨主席游錫(方方土)、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部分,檢方整理資料需要時間三個月,經合議庭確認,若僅副總統部分也要一個月,因此合議庭暫未定下次庭期。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偵結呂游蘇謝特別費案,全案共起訴呂秀蓮、前民進黨主席游錫(方方土)及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等十一人,五人獲緩起訴。特偵組認為呂副總統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二百十四條、二百十三條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由於全案起訴人數達十一人,合議庭分成三大犯罪事實審理,訂出開庭日期,呂、游、陳三案分別在今天、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十二月三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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