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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陳密會案宋楚瑜勝訴 扁律師指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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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五日電)宋陳密會案,台北地院今天判總統陳水扁須賠償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各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合議庭認為,陳總統雖享有言論自由,但無法舉證宋楚瑜與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曾在美國會面,判決敗訴。陳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說將提上訴。

宋楚瑜委任律師李復甸指出,將與當事人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全案緣起於陳總統在二○○五年五月八日及十月十七日於電視專訪中,提出宋楚瑜與陳雲林曾在美國密會,並強調「有所本」。宋楚瑜認為,陳總統的說法造成選民對政治領導人物信心貶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判決書指出,陳總統雖然提出「中共強烈反對我憲法修正案有關公民複決條文」的書面文件,辯稱他所言是根據調查局長葉盛茂所提供的情報,因「有所本」而無過失,但這份文件形式上僅以電腦字體繕打的兩頁A4文件,上面並無日期、單位名稱的註記,也未加註任何機密等級,與情報資料格式不符。

判決書表示,陳總統當時擔任國家元首四年有餘,對情報格式應知之甚詳,僅憑葉盛茂所提供的文件,未予辨明是否為可信的情報,即發表「宋陳密會」言論,並不足取。

合議庭認為,葉盛茂證稱這份文件是根據情報協助人員所提供的資料,加上媒體人張友驊及聯合報所提到有關「宋陳密會」所彙整而來。但新聞報導與事實有些許差距存在,陳總統應有切身體認,何況陳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查證管道比新聞媒體多出甚多,不能不經查證而以媒體報導作為言論依據。

判決書表示,葉盛茂已告知陳總統上開文件因發生地點在國外,故無法查證,陳總統大可詢問國安系統,並交由國家安全局查證,即可確定這份資料是否可信,但陳總統捨此查證管道不用,率而發表「宋陳密會」言論,依他的身分而言,難謂已盡合理的查證。

宋楚瑜在本案中向陳總統求償五千萬元,同時要求連續三天在各主要報章的頭版、美國紐約時報頭版、英國泰晤士報頭版、法國費加羅報及日本的讀賣新聞等報頭下方,以二分之一的版面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合議庭認為宋楚瑜請求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且陳總統言論並未以外文方式向國外播送,登載於國內報紙已經足夠。另外,陳總統刊登道歉啟事已眾人矚目,登報一天足已回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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