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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性騷擾法令競合 台內政部:尊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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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五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今天表示,性騷擾防治法上路一週年,但與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其他法令相互競合、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內政部表示,不同場域對性騷擾由不同法令規範,顯示法的多元性,但仍尊重被害人意願,選擇適用法律。

黃淑英(不分區)上午在立法院召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週年總體檢」記者會表示,性騷擾申訴案件全國一百六十八件中,五成以上集中在台北縣市及高雄市,全台有九個縣市未接獲申訴,恐因宣導不足或申訴方式不夠友善,導致統計數字無法反映實際情況。

她說,性騷擾主要申訴及調查單位為加害人的主管機關,但申訴統計數字卻有七成五以上是由警察機關調查,且由加害人主管機關調查案件中,性騷擾成立的只有三成七左右,令人質疑雇主是否有足夠的專業與性別意識介入調查?

此外,她說,以社會上發生的許多具體個案而言,實務上究竟要採用性騷擾防治法、刑法強制猥褻罪、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不同法令會有相當不同的處罰結果,性騷擾防治法實施一年,各種法令仍互相競合與混淆。

黃淑英說,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受雇及受服務人員數達十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雖立意良好,但綜觀目前所有公共場所,皆無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管道及防治措施,依據此法開罰的也只有一例,不但成效不彰、更可能造成「全民皆兵」的陰影。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表示,不同場域對性騷擾有不同法令規範,可見法律多元性,但若造成民眾混淆,可透過教育及漸進的改善方式。此外,必須尊重受害者感受,願意選擇可快速裁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者是可能耗時較久的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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