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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婦人不治 學童判賠3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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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阮怡瑜、蔡文正/彰化報導〕彰化縣芬園鄉林姓學童94年間騎腳踏車,與一名婦人在路口發生對撞,婦人頭部受創而身亡,家屬向林童提出損害賠償,彰化地院昨日判決林童與其父母須賠償360多萬元。

事故鑑定 學童6成責任

判決指出,這起車禍發生在94年9月29日晚間7點多,當時還未滿12歲的林童,騎腳踏車經過芬園鄉民族路與信義路口,當時該路口雖已設置閃黃燈號誌,但尚未啟用,學童直接衝過路口,與騎機車經過該路口的陳姓婦人對撞,婦人安全帽飛落一旁,頭部重創,送醫不治。之後根據交通事故鑑定,事故原因林童要負6成,死亡的陳婦亦有4成責任。

事後,林童雖因未成年而免刑,但死者家屬仍對林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並要求林童與其父母除了醫藥費、喪葬費之外,還要負起陳婦的父母親、2個幼子、丈夫的扶養費及每個人各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總求償金額達950多萬元。

但法官審理認為,被害家人可求償的金額約為600萬元,再依陳婦與林童4與6的肇事責任比例算之,林家還是須賠償被害家屬360多萬元。

賠不起 學童家要上訴

〔記者蔡文正、阮怡瑜/彰化報導〕林姓學童因車禍遭法院判決賠償360多萬元,林父非常不服氣的指出,他們有誠意要解決此事,但法院判賠金額遠超過他家所能負擔,他原則上會上訴到底。

林父表示,他曾透過調解委員會等單位協調,當時對方曾要求125萬元的賠償金,他家是烘焙麵包的小工廠,還要撫養5名小孩,對方要求已超過他的能力,沒想到法院判決更遠超過當初協調的金額。

林父說,事發時小兒子年僅11歲,不但身受重傷,學業成績一路下滑,迄今還不敢騎腳踏車,身心遭受嚴重打擊,現今法院又要他負起較大比例的肇事責任,且金額高得嚇人,這種判決他當然不服。

縣警局交通隊副隊長陳世面表示,腳踏車違規情況多,但警方考量違規者多是學生或老人家,又沒有車牌,所以很少開罰單,否則包括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不依規定轉彎、亂停車、在道路上危險騎車等,都可開出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罰單。

陳世面表示,騎腳踏車不遵守規定,雖不容易遭罰,但若發生事故,往往是受傷較嚴重的一方,還會因違規在先而於肇事責任上吃了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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