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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行政訴訟案 行政法院判宋鎮遠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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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十日電)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兒子宋鎮遠因贈與稅事件,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認為,台北市國稅局核課宋鎮遠贈與稅有違誤,判宋鎮遠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宋鎮遠1998年十一月間,將名下自有資金共新台幣兩千五百九十五萬兩千元,以岳父母溫弘志及陳清美名義,結匯美金八十萬元,匯入岳父母在美國銀行帳戶,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涉嫌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案經財政部賦稅署調查後,通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理,核定宋鎮遠1998年度贈與總額為兩千五百九十五萬兩千元,贈與淨額為兩千四百九十五萬兩千元,應納稅額六百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八十元,並以宋鎮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之罰鍰,宋鎮遠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宋鎮遠主張,父親宋楚瑜因歷任國家重要職位,不便使用自己名義處理相關財務事項,自始借用他的名義開立帳戶,事實上中興票券帳戶及一銀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資金,均為父母宋楚瑜夫妻所有。

宋鎮遠主張,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出自於一銀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內的兩筆款項,是源自他名義的中興票券帳戶內的定期票券存款,此兩張票券資金同時是源自由國民黨秘書長專戶、華夏投資專戶匯入的款項。

宋鎮遠主張,其中原委只有宋楚瑜知曉,由宋楚瑜夫婦指示姨母陳碧雲辦理相關提領、匯兌手續,他並不在國內,並不知情,也沒有處分權,台北市國稅局未實際調查款項的所有權歸屬,即認定他是贈與人核課贈與稅,自有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查,宋鎮遠主張一銀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及中興票券票券買賣帳戶的實際處分權人為宋楚瑜夫婦,宋楚瑜長期借用他的名義開立帳戶,處理家庭財務及國民黨有關黨政財務,應可採信,一銀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及中興票券帳戶的資金來源均非宋鎮遠所有,宋鎮遠對帳戶沒有經管處分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宋鎮遠主張帳戶由宋楚瑜借用他的名義開設,父子間就帳戶內金錢屬於借名契約關係,應可成立,則依實質課稅原則,台北市國稅局以資金所出的帳戶為宋鎮遠的名義,即認定本件贈與人為宋鎮遠並非正確,因此,判宋鎮遠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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