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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行政诉讼案 行政法院判宋镇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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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三十日电)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儿子宋镇远因赠与税事件,不服财政部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决认为,台北市国税局核课宋镇远赠与税有违误,判宋镇远胜诉,撤销诉愿决定和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

宋镇远1998年十一月间,将名下自有资金共新台币两千五百九十五万两千元,以岳父母温弘志及陈清美名义,结汇美金八十万元,汇入岳父母在美国银行账户,已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涉嫌未依规定申报赠与税。

案经财政部赋税署调查后,通报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审理,核定宋镇远1998年度赠与总额为两千五百九十五万两千元,赠与净额为两千四百九十五万两千元,应纳税额六百五十一万八千六百八十元,并以宋镇远未依限申报赠与税,核定应纳税额加处一倍之罚锾,宋镇远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行政诉讼。

宋镇远主张,父亲宋楚瑜因历任国家重要职位,不便使用自己名义处理相关财务事项,自始借用他的名义开立账户,事实上中兴票券账户及一银南京东路分行账户内资金,均为父母宋楚瑜夫妻所有。

宋镇远主张,国税局认定为赠与出自于一银南京东路分行账户内的两笔款项,是源自他名义的中兴票券账户内的定期票券存款,此两张票券资金同时是源自由国民党秘书长专户、华夏投资专户汇入的款项。

宋镇远主张,其中原委只有宋楚瑜知晓,由宋楚瑜夫妇指示姨母陈碧云办理相关提领、汇兑手续,他并不在国内,并不知情,也没有处分权,台北市国税局未实际调查款项的所有权归属,即认定他是赠与人核课赠与税,自有违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经查,宋镇远主张一银南京东路分行账户及中兴票券票券买卖账户的实际处分权人为宋楚瑜夫妇,宋楚瑜长期借用他的名义开立账户,处理家庭财务及国民党有关党政财务,应可采信,一银南京东路分行账户及中兴票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均非宋镇远所有,宋镇远对账户没有经管处分权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宋镇远主张账户由宋楚瑜借用他的名义开设,父子间就账户内金钱属于借名契约关系,应可成立,则依实质课税原则,台北市国税局以资金所出的账户为宋镇远的名义,即认定本件赠与人为宋镇远并非正确,因此,判宋镇远胜诉,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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